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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墨尔本租房时,碰到中介未提前7天和我预约,直接带人来看房了。那时我还在睡觉。之后中介也没有任何的到前或者其他的说明。我改怎么办?这个行为合法吗?能让他赔偿吗?

法律背景
根据《维多利亚州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1997),房东或其代理人在进入租赁物业之前,必须提前给予租户至少24小时的书面通知,并且必须有合法的进入理由,例如进行维修、检查或展示房屋给潜在租户或买家。

你的权利
1. 书面通知:中介未提前7天与你预约直接带人来看房,这是违反了你的权利。根据法律,房东或中介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你。
2. 合法进入:中介进入你的房屋,尤其是在你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是非法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你隐私的侵犯。

你可以采取的步骤

1. 与中介沟通
首先,你可以尝试直接与中介沟通,表达你对其行为的不满。明确告诉他们,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他们在未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记录这次沟通。

2. 向维州消费者事务部投诉
如果与中介的沟通未能解决问题,你可以向维州消费者事务部(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投诉。他们有权处理涉及租赁问题的投诉,并可以对违规的房东或中介采取措施。

联系信息:
- 网站: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

3. 向维州民事和行政仲裁庭(VCAT)申请
如果你认为中介的行为对你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或困扰,你可以向维州民事和行政仲裁庭(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VCAT)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4. 寻求法律建议
考虑联系一名专门处理租赁纠纷的律师。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在必要时代表你采取法律行动。

如何申请赔偿
要成功申请赔偿,你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 中介确实违反了《维多利亚州住宅租赁法》。
- 你因此受到了损害或困扰。

收集并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与你中介的通讯记录、进入你房屋时的照片或视频等。

总结
中介未提前通知就进入你的租赁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中介遵守法律,并可以通过与中介沟通、向消费者事务部投诉或向VCAT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必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也会对你有所裨益。

如果你有更多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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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21年11月03日
New South Wales
ROBB
案例关键信息
在这份文件的改动声明中,原告大卫·伊恩·沃塞尔先生和姜亚君·沃塞尔女士寻求对新南威尔士州索恩顿地区(该地产)的某块土地进行所有权判决,并请求立即发出财产撤销令。被告肯卡尔装载机和自卸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该地产的注册所有人。原告起诉该公司,以强制执行他们声称于2019年11月11日根据书面贷款协议将18.5万澳元贷给该公司的抵押权。 证据的重要性在于证明在卡尔先生和费耶斯女士的疏忽行为触发的制作照片与驾驶执照、医疗卡和护照的副本以及原有的产权证书和其他文件之前,必须满足何种异常条件,这些行为才能导致原告的律师相信与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贷款交易是安全的。 原告引用特会理事会对Gavan Duffy和Starke JJ在Abigail v Lapin [1934] UKPCHCA 1; (1934) 51 CLR 58案上的异议判决的支持,其观点与上述高等法院判决摘录相同。 “认为在租赁人将产权证书交于其手之下的情况下,能借款的人不享有优先权,将与平衡的合理性相悖。”这个决定受到了上议院在Brocklesby v The Temperance 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1895] UKLawRpAC 14; [1895] AC 173 案中的跟随。 根据我看来,这项提议的答案可以通过上诉法院在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td v Frenmast Pty Ltd [2013] NSWCA 459; (2013) 282 FLR 351案中的判决得到。该判决中Meagher大法官(Macfarlan和Barrett法官同意)的理由是:交易是否需要与实际或表面有权利进入担保的人进行? [108]我没有参考任何对Bryson大法官所表达观点的正确性表示怀疑的依据,但原告提出并且土地登记主任没有明确反驳,根据规定,也许该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责任进行分摊来减少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看来,这些事实很好地证明了法院如何在适用虚拟财产法第129(2)(a)条款时面临的困难,以实现托勒斯担保基金的明显目标,并在情况下公平合理地进行判断。 在我看来,鉴于虚拟财产法第56C条的规定的形式要求和身份验证标准的运作,至少可以将原告的行为作为导致原告因他人欺诈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有效原因之一加以考虑。该法院认为,在根据此法所授予的贷款人或本法院的律师必须对所说的贷方给予真实性的认证过程即将实施之际,有权进一步进行基于对此人的高度信心的判断,作为剥夺产权证书或土地权益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操作原因。 (Note: The text is a mixture of sentences from different parts of the text, so the summary may not flow seamlessly.)
宣判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请参考第[203]、[222]、[227]、[233]和[283]段。各方应考虑此判决,并向Robb J的助理提供适当的简短裁定函,以便执行本文的理由。
所使用的法律条例
1.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2.Electronic Conveyancing (Adoption of National Law) Act 2012 (NSW)
3.Law Reform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46
4.(NSW)
5.Law Reform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65 (NSW)
6.Real Property Act 1900 (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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