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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悉尼,我想结束我和我另一半的关系,但我的前配偶/前妻不愿搬出我们拥有的房子。我该怎么办?

在澳洲悉尼结束关系并处理共同房产问题的建议

在澳大利亚,如果您和您的前配偶/前妻拥有共同财产,结束关系后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可能会比较复杂。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法律概念,帮助您理解并处理这种情况。

1. 了解财产分割和家庭法

澳大利亚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原则。法庭在做出财产分割的决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的财产和负债
  • 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经济需求
  • 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非经济贡献(例如照顾孩子)
  • 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双方的健康状况、年龄等

2. 尝试协商解决

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与您的前配偶/前妻讨论并尝试达成一致。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直接沟通:尝试友好地讨论搬出的安排和财产分割的细节。
  • 调解:如果直接沟通无法解决,可以考虑通过调解(mediation)来帮助达成协议。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方式,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帮助双方找到解决方案。

3. 寻求法律建议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指导您如何合法地解决问题。

4. 向家庭法院申请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您可以向家庭法院(Family Court)申请解决财产分割和居住安排的问题。法庭可以:

  • 发出排除令:如果有必要,法庭可以发出排除令(exclusion order),要求某一方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 财产分割令:法庭可以发出财产分割令,确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重要的法律概念解释

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澳大利亚管理婚姻、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家庭事务的主要法律。

调解(Mediation):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法庭可以发出的命令,要求某一方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财产分割令(Property Settlement Order):法庭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发出的命令,规定如何分割财产。

我的建议

  • 尝试友好协商:先尝试与您的前配偶/前妻友好协商,看是否能达成一致。
  • 考虑调解:如果直接协商不成功,可以考虑调解。
  • 咨询律师: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尽早咨询家庭法方面的律师,了解您的法律选择和最佳行动方案。
  • 法律途径:在必要时,通过家庭法院解决争端。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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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19年09月05日
SYDNEY
KLM Solicitors
WATTS,AUSTIN,REES
案例关键信息
最年幼的孩子在2015年出生,当上诉令下达时他已经四岁了。 双方于2014年结婚,2017年10月分居。 分居后,母亲和两个孩子离开了新南威尔士州中西部的农场。母亲没有向父亲透露她和孩子们此后居住的地方,但是这些地方位于G镇和H镇附近,离农场有合理的驾驶距离。 他们各自的申请在2019年3月列入杜博联邦巡回法院的名单,但听证会后来被取消,并在2019年6月重新列入名单。 由于这一事实的披露,临时亲子监护听证会被延期,并在2019年8月重新列入帕拉马塔,并做出进一步的程序性命令。 父亲寻求两个孩子与他同住,并完全由他独自负责他们,并要求他们每两周在I镇的接触中心与母亲见面两小时。 母亲希望孩子们与她一起生活,并且只有最年幼的孩子在同一个I镇的接触中心与父亲见面两小时。 母亲希望继续与孩子们住在昆士兰东南部,并打算每两周让最年幼的孩子乘飞机与父亲见面,接受监管(在[16]处)。 她的观点是,父亲对最年幼的孩子构成了无法接受的伤害风险,因此在最终审判之前保持监管至关重要。 尊敬的法官认为,尽管父亲与最年幼的孩子一起度过无监管时间可能构成无法接受的伤害风险(在[74],[75]处),意识到通常不会作出强制性命令,要求母亲和孩子们搬迁(在[76]处),他仍然命令母亲搬回中西部新南威尔士州,以防止最年幼的孩子像他的哥哥一样被父亲疏远(在[6],[13],[20],[36]-[38],[40],[65]-[68]处),或在频繁的州际旅行中感到疲劳(在[73],[82]处)。
宣判结果
以下是对文本的中文总结:(1)上诉被允许。 (2)在2019年9月5日作出的第1、4、5、6和7号令被撤销。 (3)在继续执行于2019年9月5日做出的第2、3和9号令的同时,各方的根据《1975年联邦法庭法》第VII部分申请的临时令被送交给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帕拉马塔分庭重新审理。 (4)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9条的规定,向上诉人授予一张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总检察长有权支付上诉人在上诉方面所产生费用。 (5)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6条的规定,向被上诉方授予一张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总检察长有权支付被上诉方在上诉方面所产生费用。 (6)根据《1981年联邦诉讼费用法》第8条的规定,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授予费用证书,该证书由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案,司法总检察长有权支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重新审理方面所产生费用。 注:该命令的形式受法院记录中的进入命令的限制。注意: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121(9)(g)条的规定,由于首席大法官的批准,法院以假名Franklyn&Franklyn发布了此判决的出版。注:这份判决理由的副本可能需要进行审查,以纠正轻微的印刷或语法错误(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A(b)条的规定),或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7.02条的规定记录对命令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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