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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澳大利亚纳税吗?

在澳大利亚,外国人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指导原则:

  1. 税务居民

    如果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183天(不一定是连续的),通常被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需要报告并纳税所有在澳大利亚和海外获得的收入。
  2. 非税务居民

    如果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居住时间不足183天,他们通常被视为非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需要报告和纳税在澳大利亚获得的澳大利亚源收入,如工资、租金等。
  3. 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有签订税收协定,这些协定可以影响外国人的纳税义务和税率。
  4. 临时居留者

    临时居留者(如持有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通常被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除非他们受到特定豁免或免除条款的约束。
  5. 税务专业建议

    由于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特别是涉及国际税务的情况,建议外国人咨询澳大利亚税务专家或注册会计师,以获取具体的税务建议和指导。

总之,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可能需要纳税,具体取决于他们的居住情况、收入来源以及是否有适用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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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20年07月29日
Queensland
DALTON
案例关键信息
这是申诉人依据《2001年税收管理法案》(TAA)第70条提起的上诉。2019年,根据该法案的第70B(2)条,上诉被延期,2020年5月18日,专员做出了一些新决定。这些决定没有解决任何上诉点,所以该诉讼继续进行,并提交了修订的上诉通知以处理2020年5月18日的决定的方面。 双方一致同意,只要有我之前没有看到的材料,我应该继续审理此事,而不是进一步将其提交给专员。在我面前没有口头证据。根据协议,双方没有提出任何布朗诉邓恩(Browne v Dunn)的要点。我要记录下来,因为此事争议长时间存在,专员的代表不时更换,这就解释了为何我在本判决中使用适当的代词。 此上诉的性质:在Wakefield & Ors v Commissioner of State Revenue案中,Bowskill J对涉及TAA第69条上诉性质的案例法进行了非常有益的阐述。她的结论如下:“[30] 在《税务管理法》第69条下,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性质是进行重新审理(更准确地说应该是重新审理,因为之前没有进行过审理),由最高法院在其原始管辖权下进行,以原本提交给专员的材料为基础,受最高法院根据第70B(1)款承认新证据的权力制约。 它在2014年1月24日注册。”(我加下划线)[46] 解释了上述引文中第7段,Oakdale Qld的唯一股权最初由第一上诉人Salemade Pty Ltd作为Posible Unit Trust的受托人所有。在这里,很明显在付款之前,哈丁先生应该控制该公司-因此转移了董事职务-而且Posible Unit Trust投票改变这一情况(例如,克兰先生通过行使合同中与其股权名义挂钩的投票权力试图重新控制该公司)将是对该协议的违约。”(我加下划线)[53] 附在这封信上的是大卫森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25日寄给上诉人的信,地址为他们的律师事务所。 [16] [108] 在2020年3月23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以及更正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的正式决定中,专员的代表撤回了该决定,并接受道格拉斯和凯伊·克兰从未成为Posible Unit Trust的单元持有人的评估应该基于这一事实进行。 [123] 在涉及其他事项方面,值得考虑的是,尽管上诉人负有使专员对每个相关评估或再评估作出满意度要求的决策,然后行使其裁量权的责任,但他们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集团内任何公司的信息。 [124] 类似地,在某个上诉人写给专员以支持排除申请的偶发信件中,除了提到无关的断言之外,几乎没有提供与事实、会计材料、时间段等相关的最轻微的证实。 之前的调查退出信解释说,这样做的决定是因为Oakdale蓄意无视其根据《税收管理法案》第87条发出的通知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税法义务。 [155] 修改的上诉通知提出的观点是,专员的代表在每项相关评估或再评估所涉及期间之后发生的事件上行使其裁量权是错误的。
宣判结果
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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