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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悉尼,我们是否必须通过法庭商讨子女抚养安排?
在澳大利亚,尤其是悉尼,您不一定必须通过法庭来商讨子女抚养安排。以下是几种在不通过法庭的情况下商讨和解决子女抚养安排的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概念。

在澳洲悉尼解决子女抚养安排的方法

1. 协商达成协议

您和您的前配偶/前妻可以通过直接协商达成子女抚养安排的协议。这种方式灵活且非正式,可以根据双方的时间和需求进行调整。

2. 家庭纠纷调解(FDR)

如果直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家庭纠纷调解(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FDR)。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过程,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帮助双方讨论和解决争议。FDR有助于双方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3. 制定书面抚养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协议记录在书面的抚养协议(Parenting Agreement)中。这份协议应详细说明孩子的居住安排、探视时间、教育和医疗决策等事项。

4. 申请同意令(Consent Order)

为了使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同意令(Consent Order)。同意令是由法庭批准的协议,一旦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5. 何时需要通过法庭

尽管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大多数子女抚养问题,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庭解决:

  •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风险
  • 一方拒绝遵守抚养协议
  •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做出决策

重要的法律概念解释

家庭纠纷调解(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DR):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帮助双方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非正式过程。

抚养协议(Parenting Agreement):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安排达成的书面协议。

同意令(Consent Order):由法庭批准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家庭法庭(Family Court):负责处理婚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的法庭。

我的建议

  • 尝试直接协商:先尝试与您的前配偶/前妻直接协商,达成子女抚养安排的协议。
  • 考虑调解:如果无法直接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FDR调解员的帮助进行调解。
  • 制定书面协议: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将其记录在书面的抚养协议中。
  • 申请同意令:为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同意令。
  • 法律咨询:如果遇到复杂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指导,建议咨询家庭法方面的律师。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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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23年07月21日
SYDNEY
HARPER
案例关键信息
这是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第七部分进行的育儿程序(Cth)(以下简称“该法案”),涉及申请人父亲普迪特先生(以下简称“父亲”)和被告母亲奇德尔女士(以下简称“母亲”)之间与关系所生的孩子X(以下简称“孩子”)的案件。 遗憾的是,这些程序在法院中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父母从孩子现年十岁时就开始了为期九年的激烈诉讼。 2020年3月26日,麦克莱兰法官(McClelland DCJ)做出了理由(“第一判决”)并根据此事作出了育儿命令(“2020命令”)(Pointer&Cheadle [2020] FamCA 183(“Pointer&Cheadle”))。没有必要详细列出2020年的命令。如有需要,我将在本案中引用其内容。 基于我所列出的原因,我确信如果孩子继续由母亲主要照料,她将面临无法接受的情感和心理伤害的风险。 这是在母亲根本拒绝承认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发生的,尽管有明确的专家证据证明。 在作证时,B博士说:......因为焦虑是关于非理性的恐惧,所以-这是个不幸的是,母亲无法接触到一些与焦虑有关的特定治疗,比如认知行为疗法,因为这可能是处理焦虑和任何生活维度中的非理性信念的最有效干预策略之一,但在这种情况下(X的)健康。 基于这些原因,我确信如果孩子继续由母亲主要照料,她将面临无法接受的情感和心理伤害的风险。 (12)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68B(1)(c)(i)条款,法院作出以下禁令:(a)除非在父亲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母亲在任何时候进入父亲住所50米以内的地方;(b)除了根据这些命令,或在学校校长明确的书面邀请下,或在父亲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母亲在任何时候接近孩子所在的学校50米以内的地方。 2023年2月14日,在最终听证会开始时,双方都寻求对2020年命令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提请适用Rice和Asplund [1978] FamCAFC 128;(1979)FLC 90-725(“Rice and Asplund”)原则,尽管这个问题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已经被提出。 最近,在 Halloran & Keats [2023]FedCFamC1A 56 第28条 第[Austin J]位大法官作为全体大法官确认,试图限制Rice和Asplund原则适用范围的育儿命令可能超出权力范围,虽然法案第65D(2)条明确设想了修改育儿命令的需要,“无论何时有诉讼当事人申请修改育儿命令,他或她必须首先证明存在材料变更情况以使修改申请得到考虑”,引用Poisat&Poisat(2014)FLC 93-597,在[13]。
宣判结果
先前的所有育儿命令都被解除。 被申请人父亲("父亲")有独自抚养权,对于2012年出生的X("孩子")负责。 孩子与父亲住在一起。 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否则孩子与申请人母亲("母亲")将以以下时间共度:(a)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根据第5或(如果适用)第6(b)命令中所述的监督机构的规定的时间段,根据其惯例和协议;和(b)每年农历新年第一天最接近的星期日,根据双方协议的时间,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为上午10点至下午1点。 父亲每六个月通过电子邮件向母亲提供孩子参加的体育、宗教、文化或教育活动的信息。 双方都受禁止命令的限制,包括:(a)除非根据这些命令的规定,否则不向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供关于这些诉讼的文件;(b)不与孩子讨论或在孩子面前和/或听到孩子关于这些诉讼中提出的任何指控的任何人;(c)不允许未成为孩子的治疗医生、心理健康专家或帮助孩子与其父母关系和这些命令实施相关的第三人与孩子讨论或在其面前和/或听到这些诉讼中提出的任何指控;(d)不对对方或对方的家庭成员发表任何负面、批评、贬低或贬义的评论(包括对对方的育儿决策和/或育儿能力进行质疑或批评),也要尽力确保其他人不这样做;和(e)不对孩子施加任何形式的体罚,除非是合法的训斥,每个当事人都要确保其他人不这样做。 父亲要在孩子遭受重大疾病或受伤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母亲。 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条的规定,父亲获得提供这些命令副本的许可,包括:(a)新南威尔士州警察,用于执行这些命令;(b)社区和司法部;(c)孩子可能上的任何学校;和(d)孩子可能接受治疗的任何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机构。 根据该法案的第121条的规定,父亲获得提供BA医生2022年11月30日的报告副本、这些命令的盖章副本和Harper法官判决理由的副本的许可,包括:(a)任何孩子接受帮助实施这些命令的心理健康从业人员或其他服务;和(b)父亲可能接受治疗的任何心理健康从业人员。 依据《1975年家庭法案》(Cth)第121(9)(g)条的规定, Pointer & Cheadle为本判决的伪名在本院出版。
所使用的法律条例
1.Family Law Act 1975 (“Cth”) Pt VII, ss 4, 4AB, 60CA, 60CC, 61DA, 65D(1), 65DAB, 117(2A),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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