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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Legal Aid NSW) 如何提供帮助?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法律援助(Legal Aid NSW)是一个政府资助的机构,旨在为无法负担私人律师费用的个人提供法律帮助.Legal Aid NSW 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家庭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 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可在以下方面为您提供帮助:获得暴力禁制令 (AVO, 处理关于子女的安排,获得子女抚养金,调解以帮助解决有关子女或财产方面的纠纷,解决财务问题,比如支付抵押贷款、信贷、债务以及住房等,提供出庭帮助,为保护您在家和出庭时的安全制定计划,为您与警方或法庭沟通,离婚,处理 Centrelink 相关事宜,受害者支持付款,解决移民问题,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申请居住权,针对 ADVO 或刑事指控提供辩护(如果您是暴力受害者),以及处理其他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法律问题. [1]

Legal Aid NSW 提供的帮助

1. 法律建议和咨询

电话咨询:Legal Aid NSW 提供电话法律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拨打热线(1300 888 529)获得初步的法律建议。

面对面咨询:可以预约面谈咨询,获取详细的法律建议。

2. 法律援助代表

法庭代表:在某些情况下,Legal Aid NSW 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律师代表他们出庭。

家庭暴力案件:在家庭暴力保护令申请和相关案件中,Legal Aid NSW 可以提供法律代表和支持。

3. 法律文件

帮助准备法律文件:例如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离婚申请、监护权安排等。

表格和文件指导:提供如何填写和提交法律文件的指导。

4. 社区法律中心

社区教育:Legal Aid NSW 在社区中开展法律教育项目,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区法律服务:在当地的社区法律中心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5. 特别项目和计划

家庭法:提供与婚姻、离婚、监护权、探视权和儿童抚养费相关的法律服务。

刑事法:为刑事案件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初次出庭、审判和上诉。

民事法:帮助解决住房、债务、福利权利等民事问题。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 初步咨询

联系 Legal Aid NSW:拨打热线电话或访问其官方网站,了解可用的服务和申请条件。

预约面谈:如果需要面对面咨询,可以预约法律援助办公室的面谈。

2. 资格审核

经济状况审核:Legal Aid NSW 会根据您的收入、财产和其他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定您是否符合经济援助的条件。

案件审核:Legal Aid NSW 会评估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胜诉可能性,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3. 提交申请

填写申请表:根据指导填写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

提供支持文件:提交必要的支持文件,例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

建议和注意事项

1. 提前咨询:如果您认为可能需要法律援助,尽早与 Legal Aid NSW 联系,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2. 准备文件:在申请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快速处理申请。

3. 了解权利:熟悉自己的法律权利和Legal Aid NSW 提供的服务,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帮助。

Legal Aid NSW 是新南威尔士州居民获得公平法律帮助的重要资源.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具体的问题,请直接联系Legal Aid NSW 或访问他们的官方网站。

参考链接:

[1]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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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21年12月08日
New South Wales
BELL P AT [1],MEAGHER AT [138],LEEMING AT [139]
案例关键信息
2021年9月30日至10月6日,Beech-Jones法官在CL(一审法官)审理了两起案件(Kassam案和Henry案),涉及对根据《2010年新南威尔士公共卫生法》第7(2)条所作的各种命令的挑战,对应COVID-19大流行以及所谓的德尔塔变异病毒的特定影响。 Kassam案有四个单独的原告,而Henry案有六个单独的原告。一审法官在他的判决中描述了他们的具体情况(Kassam v Hazzard; Henry v Hazzard [2021] NSWSC 1320 (PJ)),尽管没有必要详细描述它们,但可以观察到他们都是以某种方式直接受到所请求的各种命令的影响的人。 正如一审法官在PJ [272]中观察到的那样:“《第二命令》或《公共卫生法》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涉及医生或其他医疗提供者对任何人进行强制接种疫苗的要素。” 此外,宪法的第51(xxiiiA)条款不对州政府的权力构成约束。 Kassam方提供的文件并不能证明与Magennis类似的所需发现,即使他们确实提供了这样的发现,这也是无助的,因为在被质疑的命令中没有任何强制医疗或牙科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以引发该规定的运作。 这并不总是意味着“必要”或“不可避免”,尤其是在法院评估他人制定政策的决定时。 代表Henry方出庭的Harkess博士承认,第7(2)条授权“制定限制行动自由的详细指示”。 适当的步骤是解释制定该附属法规的法律,并解释以确定其是否在法规范围内。 正如Gordon、Katzmann和Griffiths法官在Australian Maritime Officers' Union v Assistant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5) 230 FCR 523; [2015] FCAFC 45 [56]中所观察到的,对于挑战下位法规仪器,同样的方法普遍适用。 另一方面,根据口头陈述中最详细展开的观点,原告所依赖的实际迫使与医生为表示同意而接种疫苗的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叠,以及在维护自己没有“真正”选择和被“迫使”接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会犯下蓄意侵害他人身体完整权的侵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意见,我觉得至少有理据认为医生可以为侵权行为辩护,同时该人可以主张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足够影响他或她的身体完整权,以至于要求使用明确清晰的语言。 这是根据主席更详细解释的事实导致的,即这些命令主要是为限制行动而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附带影响其他权利,持续时间有限,适用例外,并明确预计有些人不会接种疫苗。
宣判结果
对于诉求2021/303731;2021/331988的请求,法庭拒绝就上诉状草案中的3-6、8、9和11条事由离开上诉。允许就上诉状草案中的第1和第2条事由提出上诉申请,但驳回上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请愿上诉和上诉的费用。 对于诉求2021/317873;2021/321987的请求,法庭拒绝就上诉状草案中的4-8条事由离开上诉。允许就上诉状草案中的第1、2和第3条事由提出上诉申请,但驳回上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请愿上诉和上诉的费用。
所使用的法律条例
1.A New Tax System (Family Assistance) Act 1999 (Cth) ss 6, 61B(1)(b), 85BA(1)(a)(iii)
2.Acts and Instruments (Framework Reform) Act 2015
3.(Cth)
4.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Judicial Review) Act 1977 (Cth) s 3
5.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Review Act 1997 (NSW) s 7
6.Australian Fil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 1970 (Cth)
7.Australian Immunisation Register Act 2015 (Cth)
8.Building Units and Group Titles Act 1980 (Qld) s 30(7)
9.Civil Procedure Act 2005 (NSW) s 56
10.Commonwealth Constitution ss 51(xxiiiA), 109
11.Corporations Law (NSW) Ch 6
12.Interpretation Act 1984 (WA) s 41
13.Interpretation Act 1987 (NSW) ss 21, 45(1), Pt 6
14.Legislation Act 2003
15.(Cth) s 8
16.National Security Act (1939-1940) (Cth) s 5(4)
17.Public Health Act 1991 (NSW) s 5(6)
18.Public Health Act 2010 (NSW) ss 3, 7, 8, 62(6), 87 132, 133
19.State Emergency and Rescue Management Act 1989 (NSW) ss 4, 33(1)
20.Subordinate Legislation Act 1989 (NSW) s 10(2)
21.Supreme Court Act 1970
22.(NSW) s 101(2)(r)
23.Family Assistance (Immunisation Principles and Vaccination Schedules) (DSS) Determination 2018 (Cth)
24.Public Health (COVID‑19 Additional Restrictions for Delta Outbreak) Order (No 2) 2021 (NSW) cll 4.3, 5.8, Pts 2-5, Sch 1,
25.Pts 1-3
26.Public Health (COVID‑19 Aged Care Facilities) Order 2021 (NSW)
27.Public Health (COVID-19 Care Services) Order (No 2) 2021 (NSW)
28.Public Health (COVID-19 General) Order 2021 (NSW)
29.Public Health (COVID-19 Vaccination of Education and Care Workers) Order 2021 (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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